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终111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绿槟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环城南路与富民大道交汇处槟榔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景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驰,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金叶空气净化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金家坝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忠,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海南绿槟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金叶空气净化钢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0)苏0509民初6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南绿槟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海南绿槟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陈 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孙丹丹
书 记 员 侯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