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金叶空气净化钢构有限公司

深圳市誉宏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苏州市金叶空气净化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11031号
原告:深圳市誉宏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地社区冠云街**厂房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79337227。
法定代表人:陈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晓华,广东瑞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金叶空气净化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金家坝镇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45594624J。
法定代表人:王建忠。
原告深圳市誉宏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金叶空气净化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誉宏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誉宏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晓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陈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