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05执1950号
许昌市建安区秋香钢材经销部申请执行河南泰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5民初148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河南泰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许昌市建安区秋香钢材经销部货款148980元。因河南泰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权利人许昌市建安区秋香钢材经销部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河南泰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5255.79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志坚
书记员 郭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