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4民终260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中兴南路商都***东方A座5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德州智景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镇***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泰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花园路85号新闻大厦16层A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武城县多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河南**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德州智景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河南泰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武城县多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2023)鲁1428民初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经审查查明,上诉人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向上诉人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按期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