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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武城县汇翼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4民辖终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MOCO新世界B栋20层。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城县汇翼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屯镇中威大街东首。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城县多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泰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花园路85号新闻大厦16层A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城县汇翼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武城县多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河南泰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2023)鲁1428民初47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作为第一背书人及被保全人应当为本案的唯一被告,被上诉人武城县汇翼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将武城县多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列为被告仅是为了便于起诉,上诉人的注册地法院应当作为唯一的管辖法院。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应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背书人武城县多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位于山东省武城县,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