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辉市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卫辉市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豫07民终15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新飞大道时代都市花园5号楼1单元1-2层。
负责人:刘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波,河南百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卫辉市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建设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刘永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大鹏,河南宁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财险新乡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卫辉市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辉电力安装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6)豫0702民初3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英大泰和财险新乡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波、被上诉人卫辉电力安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大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英大泰和财险新乡支公司上诉请求:1、原判英大泰和财险新乡支公司多承担5000元费用,请求二审依法改判。2、诉讼费由卫辉电力安装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英大泰和财险新乡支公司赔偿豫G×××××客车车损多计算1000元,应当先减去对方车辆保险公司承担的2000元财产损失,再由双方按照同等责任各自承担。2、根据双方当事人诉前达成的赔偿协议,案涉车辆车损及财产损失共计46261元,一审认定为61150元不当。3、一审判决英大泰和财险新乡支公司承担案涉车辆损失评估费4000元没有依据,与有关生效判决矛盾。4、豫G×××××客车所有人在英大泰和财险新乡支公司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医药费的计算应当按比例分担,不应直接按责任进行划分。被保险人的受伤人员已得到工伤赔偿,现要求英大泰和财险新乡支公司赔偿,属于重复赔偿,不应支持。
卫辉电力安装公司辩称,1、一审对车损计算正确。案涉交通事故中既有车损又有物损,物损远远大于车损,此种情形下,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物损,车损应当按照50%的责任比例进行计算。2、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双方就车损没有达成最终的赔偿协议。估价鉴定报告认定车损为61150元,并且该车损鉴定报告已经有关生效判决确认,一审对车损的认定正确。3、车辆损失评估费4000元系查明案件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费用,英大泰和财险新乡支公司应当赔偿。本案诉讼费由二审法院依法裁判即可。4、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是基于不同法律关系认定的赔偿,并且交通事故驾乘险免赔条款不包括工伤赔偿问题。卫辉电力安装公司基于交通事故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赔偿后向卫辉电力安装公司行使追偿权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重复计算、重复赔偿的问题。一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英大泰和财险新乡支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卫辉电力安装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英大泰和财险新乡支公司支付卫辉电力安装公司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车辆损失、评估费等共计113846.46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7月5日21时20分许,刘涛停驾驶豫N×××××/豫NW650挂福田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连霍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764KM+152M处时,在快车道内撞击卫辉电力安装公司司机李保军驾驶的豫G×××××江铃全顺牌中型普通客车尾部,造成该车乘车人匡如周、郭金忠当场死亡,李殿金、杨栋、罗雯琦、张冠宇、贾清、任明刚、XX、袁广胜、刘鹏九人受伤,豫G×××××客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三门峡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处理,作出三公交认字[2013]第00017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卫辉电力安装公司司机李保军和刘涛停各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卫辉电力安装公司分别赔偿匡如周家属侯茂合、匡瑞华、匡瑞菊共计470000元,赔偿郭金忠家属郭洪海、陈建华、郭付共计118133.49元,为李殿金垫付医疗费用50379.56元,为杨栋垫付7190.26元,为罗雯琦垫付2472.89元,为张冠宇垫付18721.95元,为贾清垫付2571.3元、为任明刚垫付7586.49元,为XX垫付69411.62元,为袁广胜垫付74127.84元,为刘鹏垫付246388.4元,支付豫G×××××客车车损评估费用8000元,赔偿豫G×××××客车损失61150元。
另查明,豫G×××××客车在英大泰和财险新乡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以下简称商业车损险),保险限额为232800元;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以下简称乘客责任险),承保16座,每座限额10000元。被保险人为卫辉市电业局。卫辉电力安装公司为事故发生时豫G×××××车辆的实际使用人。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对保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英大泰和财险新乡支公司作为保险人为豫G×××××客车承保了乘客责任险(承保16座,每座限额10000元)和商业车损险(保险限额为232800元),对保险事故造成的乘客人身损害及车辆财产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卫辉电力安装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先于保险人对豫G×××××客车上的乘客及该车辆损失进行了赔偿,且赔偿数额分别经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2013)渑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民一终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规定,英大泰和财险新乡支公司应当在乘客责任险和商业车损险的保险限额内,按照事故同等责任比例向卫辉电力安装公司给付保险金。保险金计算方法:470000×50%=235000元,超过乘客责任险保险限额10000元,按10000元计算;118133.49×50%=59066.75元,超过乘客责任险保险限额10000元,按10000元计算;50379.56×50%=25189.78元,超过乘客责任险保险限额10000元,按10000元计算;7190.26×50%=3595.13元;2472.89×50%=1236.45元;18721.95×50%=9360.98元;2571.3×50%=1285.65元;7586.49×50%=3793.25元;69411.62×50%=34705.81元,超过乘客责任险保险限额10000元,按10000元计算;74127.84×50%=37063.92元,超过乘客责任险保险限额10000元,按10000元计算;246388.4×50%=123194.2元,超过乘客责任险保险限额10000元,按10000元计算;豫G×××××客车的车损61150×50%=30575元;车辆损失评估费8000×50%=4000元。因此,英大泰和财险新乡支公司应给付卫辉电力安装公司保险金共计113846.46元(10000+10000+10000+3595.13+1236.45+9360.98+1285.65+3793.25+10000+10000+10000+30575+400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判决:英大泰和财险新乡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卫辉电力安装公司保险金共计113846.46元。如果英大泰和财险新乡支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7元,由英大泰和财险新乡支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案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追偿权行使的基本条件是追偿主体适格和被追偿对象责任的法定性和确定性。本案中,卫辉电力安装公司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后对案涉车辆乘客及车辆损失予以赔偿,因该车辆在英大泰和财险新乡支公司投有乘客责任险和商业车损险,卫辉电力安装公司向英大泰和财险新乡支公司追偿应由保险人负担的赔偿费用符合法律规定。从英大泰和财险新乡支公司提交的上诉状内容看,其上诉理由与上诉请求不完全吻合,应以上诉请求内容作为二审审理范围,上诉理由中不涉及上诉请求内容的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机动车车损问题,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渑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对有关价格评估部门评估的案涉车辆损失予以确认,且英大泰和财险新乡支公司未能提供其与卫辉电力安装公司就车损达成的赔偿协议,故一审认定案涉车辆车损为61150元并无不当。但一审计算车损赔偿数额有误,应将案涉交通事故另一方肇事车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应当赔偿的2000元财产损失扣除后,再由本案双方当事人按照责任比例负担。即英大泰和财险新乡支公司应当赔偿车损(61150-2000)×50%=29575元,一审多计算1000元,应予纠正。关于车损评估费问题,该费用系解决案涉事故纠纷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一审将其认定为追偿范围并无不妥,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英大泰和财险新乡支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6)豫0702民初3105号民事判决;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卫辉市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车损及其评估费等共计112846.46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2577元,由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卫辉市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元,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再退费,待执行时一并结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黄远锋
审判员  周予崴
审判员  李中孝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程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