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辉市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卫辉市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虞城县富龙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刘永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105执1147号
申请执行人卫辉市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卫辉市。
被执行人虞城县富龙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住虞城县。
被执行人***,男,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卫辉市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虞城县富龙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一初字第26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虞城县富龙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卫辉市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11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伟
代理审判员张良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