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辉市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卫辉市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702民初3105号
原告:**市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建设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刘永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大鹏,河南宁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志洋,河南宁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新飞大道时代都市花园5号楼1单元1-2层。
负责人:刘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波,河南百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市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向军
审 判 员  李 琦
人民陪审员  郭培周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曲志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