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辉市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虞城县富龙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与卫辉市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16)豫0105执字第1147号
虞城县富龙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虞城县富龙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与卫辉市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郑民一终字第632号作出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一月十二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当日内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延迟履行金。逾期不履行,则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