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928民初4900号
原告:***,男,199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县渠村乡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44L0FY6B。
负责人:***,系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1070N。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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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裴珂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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