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423执28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华阳天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华阳天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4民终2587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陕西华阳天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5645285.81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115672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发现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收入或到期债权,但名下有位于泾阳县******村的一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泾国用(2013)第A-0**。因被执行人陕西华阳天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所涉强制执行案件数量较多,为了便于执行、节省司法资源,本院已在(2022)陕0423执150号案件中依法查封了该土地使用权,期限为三年(自2022年3月8日至2025年3月7日止)。因该土地使用权价值过大,且地上有尚未竣工的房地产建筑,本案暂无法处置。现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华阳天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期限为一年,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将本案提级并合并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陕西华阳天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本院以上认定结论及执行行为表示认可,且目前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在短期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锐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穆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