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482民初4269号之一
原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1070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红叶路102号院3号楼1**4号,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88********。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安平路126号院4号楼47号,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71********。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瀛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瀛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开源路南段路********号楼底商铺A、B两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73653564J。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什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什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4日立案。原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45.92元,由原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