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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某公司与驻马店市某公司、郑州市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702民初14608号 申请人:河南省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融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驻马店市某公司。 被申请人:郑州市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省某公司诉被申请人驻马店市某公司、郑州市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省某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驻马店市某公司、郑州市某公司名下2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中国某保险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省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驻马店市某公司、郑州市某公司名下2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