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104民初21043号
原告: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