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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公司与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104民初21043号 原告: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