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331民初2637号
原告:广西荔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荔城镇荔桂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3108118100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丹志,广西恒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科聪,广西恒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业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荔城镇中园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31200189047H。
法定代表人:张先保。
委托诉讼代理:莫玉许,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周建平,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广西荔浦市人,住广西荔浦市。
原告广西荔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业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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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周建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荔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荔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祖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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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丘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