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业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业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331执1139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业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荔浦市荔城镇中园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31200189047H。
法定代表人:张先保,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业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0)桂0331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7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在广西荔浦华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在拍卖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广西荔浦华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存在纠纷,并向本院提起诉讼,因此暂时不宜处置,请求撤回对**在广西荔浦华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49%股权的拍卖。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股东出资纠纷会影响债权人、债务人及竞买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撤回对该股权的拍卖。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广西荔浦华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宜处置的财产可供执行的,本案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莫德远
审 判 员 李晏徵
审 判 员 曾 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莫智敏
书 记 员 邓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