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328执6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龙胜县福大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勒黄村勒黄组42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8075219752K。
法定代表人:林依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祥东,广西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业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荔浦市荔城镇滨江南路1号半岛豪庭4-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31200189047H。
法定代表人:张先保,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胜县福大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业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506445元。经查,该款应当在龙胜“汇龙居”项目工程变现后支付,但该工程至今变现金额不足,尚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桂0328民初258号案件的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具备执行条件时起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覃宗元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覃国英
书 记 员 陈丹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