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302执恢40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光伟。
被执行人广西业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先保。
被执行人张先保。
被执行人苏仙艳。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廖值雄。
本院在执行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先保、苏仙艳、***、廖植雄、广西业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追偿纠纷一案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先保、苏仙艳、***、廖植雄、广西业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银行、工商、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恢复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好成
审判员 张红宇
审判员 黄国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管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