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2民终2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三门峡玉明轻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开发区分陕路中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月军,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文明路商业街6楼。
法定代表人包明鑫,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玮、李晶,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三门峡玉明轻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三门峡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6)豫1202民初2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三门峡玉明轻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三门峡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三门峡玉明轻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三门峡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门峡玉明轻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门峡玉明轻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三门峡玉明轻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三门峡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预交19660元,减半收取9830元,由三门峡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丽莎
审判员 李小敏
审判员 汤静侠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臻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