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万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鹤壁万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603执恢4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4月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鹤壁万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是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鹤壁万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鹤壁万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符合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鹤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鹤劳人仲案字(2010)242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