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万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鹤壁市扶贫建筑有限公司与鹤壁万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山民初字第188号
原告鹤壁市扶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长风路中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孙全印,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鹤壁万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新丰路一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扶贫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万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市扶贫建筑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鹤壁万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市扶贫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鹤壁万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侯轶

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