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万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鹤壁丰鹤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鹤壁市鹿楼宏兴工程队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20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鹤民终字第6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万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新风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领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7年1月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丰鹤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兴鹤大街2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直艳军,河南鹤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鹿楼宏兴工程队,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新风路火电厂院内。
负责人***,该工程队队长。
上诉人鹤壁万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和电力公司)与被上诉人***、鹤壁丰鹤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鹤发电公司)、鹤壁市鹿楼宏兴工程队(以下简称宏兴工程队)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水花于2014年11月26日向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丰鹤发电公司、万和电力公司和宏兴工程队共同赔偿251680.58元。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4)山民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万和电力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万和电力公司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丰鹤发电公司委托代理人直艳军,被上诉人宏兴工程队负责人***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