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鹤壁市定海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鹤壁盛典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611民初1972号之一
原告:鹤壁市定海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渤海路办事处后小屯村北(大白线以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鹤壁盛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南海路北侧、淇水大道东侧(帆旗大厦A座1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合涧昌平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鹤壁市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佳和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世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正光路北、民生东街东(王鼎国贸大厦)1幢南3单元13层01号。
法定代表人:常振晨,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鹤壁市定海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鹤壁盛典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市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世青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鹤壁市定海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市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鹤壁市定海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鹤壁市定海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市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霍璐婷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程梅月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武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