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5民初570号之一
原告:河南省海通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东、枣庄路北(江山商界)7层7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169991583H。
法定代表人:肖新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千艳,河南清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黄河路南段兰考县产业集聚区电子商务创意园9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094452015F。
法定代表人:张红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安宁,河南兰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2年6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胜利,河南兰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河南省海通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省海通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海通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5000,共计9400元,由原告河南省海通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金亮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慧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