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6执101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海通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东,枣庄路北(江山商界)7层717号。
法定代表人:肖新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时华钦,河南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倩,女,员工。
被执行人:郑州市上街区第七感音乐吧,经营场所郑州市上街区洛宁路南段路西鸿盛新城**带楼**。
被执行人:***,女,198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执行人:河南鼎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32街坊孟津路**楼。
法定代表人:苌丽,总经理。
案外人:苌志刚,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海通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上街区第七感音乐吧、***、河南鼎润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海通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苌志刚于2021年2月5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共同确认:一、苌志刚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海通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20000元、案件受理费13828元、执行费4907元及资产评估费3000元;二、苌志刚于2021年2月5日支付60000元,自2021年3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申请人10000元;三、苌志刚如未按上述协议履行,按原生效文书恢复执行;四、执行费4907元由苌志刚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106执10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江发兵
人民陪审员 高 歌
人民陪审员 杨悦丹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安乐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