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0212民初381号
申请人:河南省海通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5169991583H。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东、枣庄路北(江山商界)7层717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广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212MA44X71G45。
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县府北街东京九里商业街2号楼0716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省海通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省海通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网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开**符区支行银行卡号为2585********的账户内价值639600元的存款,或被申请人其他账号内等同价值的财产,或其名下的其他车辆或房产。申请人以向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省海通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开**符区支行银行卡号为2585********的账户内价值639600元的存款,或被申请人其他账号内等同价值的财产,或查封其名下的其他车辆或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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