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4民初754号
原告:滨州市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十七路**。
法定代表人:王树刚,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岩,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雪,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公司,住,住所地海兴县海政路南/div>
法定代表人:窦磊,任该公司经理。
滨州市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滨州市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滨州市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滨州市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赵丽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徐雅杰
书 记 员 何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