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庆丰谊电气设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马鞍山市庆丰谊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504民初104号
原告:***,女,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马鞍山市庆丰谊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西苑路33号2#楼3层。
法定代表人:谷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健,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马钢冶金工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湖南西路1399号。
法定代表人:艾红兵,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马鞍山市庆丰谊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马钢冶金工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喻 静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祖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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