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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朗臻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81民初2131号 原告:***,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朗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东一路88号朗臻大厦36层360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永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朗臻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郭欢欢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