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681民初19491号
原告:诸暨市八方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朗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新***99幢1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八方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朗臻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市八方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朗臻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464元,依法减半收取7732元,由原告诸暨市八方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楼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