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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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1民初7111号
原告:***,男,195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暨市镇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男,195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浙江朗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东一路88号朗臻大厦36层36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朗臻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朗臻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朗臻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1033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