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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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1民初13880号
原告:诸暨众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山下湖镇赐绯庙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雪花,湖南**(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朗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东一路88号朗臻大厦36层36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0年9月15日出生,住诸暨市。
原告诸暨众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朗臻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诸暨众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诸暨众阳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众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48元,减半收取计3374元,财产保全费2336元,合计5710元,由原告诸暨众阳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