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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众阳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朗臻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1民初13880号 原告:诸暨众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山下湖镇赐绯庙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雪花,湖南**(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朗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东一路88号朗臻大厦36层36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0年9月15日出生,住诸暨市。 原告诸暨众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朗臻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诸暨众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诸暨众阳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众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48元,减半收取计3374元,财产保全费2336元,合计5710元,由原告诸暨众阳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