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新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新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润佳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1执994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新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水沥东街二巷21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LPQTXR。
法定代表人:江丽容。
委托代理人:林桐生,广东金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润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龙湖龙滘路1218号首层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676753105。
法定代表人:项珍女。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新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润佳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民终15911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21)粤0111民初4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8860.93元,执行费为1533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前往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A9××**、粤A8××**、粤A6××**汽车档案,但上述车辆均下落不明,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车辆查封期限为2年。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惩戒。本院将上述情况通过电话和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惩戒。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飞燕
审判员  陈晓明
审判员  罗书佳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