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1民初4152号
原告:广州市新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水沥东街二巷21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江丽容。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桐生,广东金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滦,广东金纳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润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龙湖龙滘路1218号首层A。
法定代表人:项珍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润,男,系被告公司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雪,女,系被告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广州市新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阁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润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佳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江丽容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桐生、黄庆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润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3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利息(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2020年10月20日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自2020年6月7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装修工程合同书》,约定被告将“江高口罩净化车间”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建安装。2020年6月7日,涉案工程取得第三方检测报告,结果为洁净度符合指标要求。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且该工程于2020年6月7日通过了洁净度检测,已交付使用。经原告结算,涉案工程总价款为386000元。被告至今尚有14300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收工程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不支付。故成讼。
被告润佳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原告应当向被告交付标准的口罩净化车间,但被告在施工中发现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国家标准施工。因原告对口罩净化车间施工图的专业性不够,被告额外花5000元请专业人员设计施工图。原告也同意按照新的施工图改进。但是原告一直未按照要求和约定施工并提供合格的车间,故被告拒绝支付余款,并要求赔偿。2、被告对于原告提供的工程检测报告不予确认,首先地址不符,其次公司名称不符。3、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证据证明工程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4、原告没有充足的资金按时完成合格的工程,未支付工人工资,导致工人不愿上班,造成工程延误。故被告请原告将已付工程款退还后,再将不合格的车间拆回恢复原状。由于原告不专业的原因,导致被告至今不能使用车间。车间也未通过审核。2020年4月28日至2021年3月15日期间,被告产生了109893元的租金损失。故原告应当赔偿被告损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微信群聊天记录、《装修工程合同书》、工程量清单、图纸、银行交易信息截图、《检测报告》,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润佳公司拟装修厂房生产口罩。2020年4月26日,新阁公司向润佳公司提供口罩车间设计图纸,报价43万元。2020年4月27日,新阁公司与润佳公司约定工程总价38万元、包过。
2020年4月28日,新阁公司(乙方、施工人)与润佳公司(甲方、发包人)签订《装修工程合同书》(含工程量清单、图纸),约定:一、工程项目:江高口罩净化车间装修工程。二、承包方式为图纸总价包干,包工包料。工程预算总金额(不含税金,不含消防,包通过洁净度检测,不含检测费用)38万元。备注:洁净度检测费6000元,合计386000元。三、甲方要求增加或者更改工程设计,须与乙方协商实行,由此导致延长工期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四、乙方应于年月日进行施工,年月日前完成,否则每逾期1天,乙方应按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一计付违约金,违约金可在工程费用中相扣减。五、甲方经过审定施工方案(图纸)后签名盖章确认。施工应按图施工。施工现场实际尺寸与图纸不相符时,应通知甲方协商修改后,盖章确认方可施工。六、甲方要求更改工程设计应书面通知乙方协商实行,双方协商所更改的设计,对乙方的工时及材料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确认补偿。施工当中业主要求增加项目的由双方当时确认报价。八、乙方应在本工程项目完成后五天内,通知甲方与其共同验收,双方应在甲方收到乙方验收通知之日起五天内共同验收完毕,双方应在验收文件上签章确认。甲方如在收到乙方通知五天内不与乙方共同验收或入住、使用,则视为甲方默认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十、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一年,自双方验收之日起计算(注:若甲方人为损坏由甲方自行负责)。十二、付款方式:工程预付款:合同总价之35%,计约133000元(合同签订后2日内)。进度款:合同总价款之35%,计约133000元(墙体主体完成后3日内)。验收款:合同总价款之30%,计约114000元(工程完工验收后3日内)。十三、本合同附件(图说、报价单、进度表),甲乙双方签名后生效。上述合同中,润佳公司的签约代表是吕海雪。
上述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载明,涉案工程项目为:一、装修工程:1、隔墙工程72831.5元;2、天花工程58230.5元;3、地板工程25220元;净化设备14380元;二、空调工程:1、空调设备103500元;2、空调风管6510元;3、空调自控工程21650元;三、配电工程:1、照明配电工程50821元;2、空调配电工程34631元;合计387774元。
当日,润佳公司向新阁公司支付预付款133000元。
2020年5月3日,新阁公司向润佳公司要求支付进场款。润佳公司承诺支付。新阁公司承诺次日开工,10日前做好。
2020年5月4日,润佳公司向新阁公司付款2万元。
2020年5月8日、11日、12日,新阁公司向润佳公司催促支付进度款。
2020年5月13日,润佳公司向新阁公司付款8万元。
2020年5月15日,新阁公司向润佳公司催促进度款5万元,称提空调主机需要。
2020年5月17日,新阁公司向润佳公司声明,工期延误不是其责任。
2020年5月19日,新阁公司向润佳公司催款。
2020年5月28日,新阁公司问润佳公司,润佳公司约的人(以下简称第三方设计人)是否过来。
2020年5月29日,新阁公司向润佳公司发送修改后的车间设计图纸。
2020年5月30日,新阁公司再次发送修改后的车间设计图纸,要润佳公司发给第三方设计人看。
2020年6月4日,在微信群聊天记录中,第三方设计人称现场已说明清楚,也提出整改建议方法,但现在的车间设计图纸不是按照其建议改的,实验室没有重新做,洗衣间、洁具间没有重新做,原料拆包消毒区域也没有改。新阁公司提出不同意见。第三方设计人称要先做实验室,再配仪器。新阁公司又提出不同意见。第三方设计人要求先把实验室布局图做处理。新阁公司称会细化实验室图。当日,润佳公司用上述微信群聊天截图内容回复新阁公司。
2020年6月5日至6月7日,广州中广测计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洁净车间进行检测,并于6月7日作出《检测报告》。上述《检测报告》显示,委托方为广州瑞倪美容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吕海雪,监事为项珍女);检测时,工程现场与原设计图一致;检测结果为:原设计指标参照《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中100000级洁净区技术要求;经检测,悬浮粒子浓度、沉降菌、浮游菌、换气次数、静压差、温度、相对湿度、照度检测结果符合该洁净区100000级设计指标要求。
2020年6月19日,在微信群聊天记录中,第三方设计人称施工布局不对。新阁公司要求第三方设计人来现场确认。第三方设计人称只是设计问题,不用跑现场。新阁公司安排人与第三方设计人对接。第三方设计人提出,设计费合同要结算费用。
2020年6月20日,润佳公司向新阁公司发照片反映地板质量差。新阁公司称拉车重容易损坏。
2020年6月24日,润佳公司向新阁公司称,找第三方设计人另外设计花费了5000元设计费。
2020年7月9日,新阁公司称,第三方设计人发了车间设计图纸过来,但按照该设计图需要增加墙体改动工程,故需要润佳公司将前面的工程款付一部分安抚工人继续施工。润佳公司问实验室(新增工程)工程款。新阁公司称要算一下。新阁公司提出,按照新设计图,车间会变小。润佳公司对此有异议。新阁公司要润佳公司与第三方设计人沟通。
2020年8月5日,新阁公司发了实验室空调报价。润佳公司称报价贵。
2020年9月30日,新阁公司到润佳公司处催款。润佳公司称新阁公司施工时间延误、工程不合格、图纸不对,故拒绝支付工程款,还要求赔偿。新阁公司称是按照润佳公司要求做的,如果工程款不按时付,就没有钱提设备。
2020年11月1日,新阁公司向润佳公司催促验收。
2020年12月4日,润佳公司通知新阁公司,因新阁公司不专业,未能按时完成合格的工程,导致车间不能使用也未通过审核,故要求新阁公司退款、拆除工程恢复原状、赔偿租金损失。新阁公司称按润佳公司要求做工程,有第三方作出合格报告,有通知润佳公司验收,润佳公司也使用了,现润佳公司反而说新阁公司违约不合理。润佳公司称其找第三方检测,发现涉案工程根本不行,要求重新改造,新阁公司也是同意的。润佳公司同时称,原设计没有洗手等方面的设备如何为净化车间?其未用过车间。新阁公司称,调试空调时润佳公司已搬设备使用车间。润佳公司称其为外行,不懂设计方案,新阁公司应当做出能够通过审核的车间,不过审核就是新阁公司的责任。新阁公司称,其装修经过润佳公司同意,润佳公司对装修过程没有提出异议。
另查明,新阁公司无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资质,亦无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资质。
本院认为,涉案工程既包含装饰装修内容,又包含建设工程设备安装内容,依法应当由有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鉴于新阁公司无相应施工企业资质,故本院认定本案《装修工程合同书》为无效合同。根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承包人仍有权参照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润佳公司拒付剩余工程款的理由是否成立?根据新阁公司的诉讼请求,新阁公司自认润佳公司欠143000元。根据付款阶段的约定,润佳公司未支付的剩余工程款包括剩余进度款23000元、验收款114000元、检测费6000元。关于进度款。进度款的支付条件为“墙体主体完成后3日内”。从本案的证据及双方的意见来看,该进度款的付款条件已成就。故润佳公司拒付剩余进度款无理。关于验收款。验收款的支付条件为“工程完工验收后3日内”。工程验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工程项目、质量的验收。新阁公司虽然称其完全完成了全部工程项目,但对此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但是,润佳公司亦怠于履行验收义务。二是对工程效果的验收。因《检测报告》的检测过程未通知润佳公司参与,结果未得到润佳公司确认,故该报告不能作为洁净度验收合格的依据。而且,在检测发生的时间,双方正对设计图纸修改问题进行协商。按照常理,润佳公司不可能在图纸修改未定时同意对洁净度进行检测。故本案《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工程效果验收的证据予以采信。综合以上两点分析意见,润佳公司拒付验收款并非完全无理。关于检测费,因新阁公司未妥善履行检测义务,故润佳公司拒付该费用有理。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新阁公司对于工程项目全部完成的事实举证不充分,但润佳公司怠于履行验收义务确有不当,也是导致事实无法查明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判令润佳公司暂先支付70%的验收款。剩余验收款待润佳公司与新阁公司共同进行工程项目、质量、效果验收后,由新阁公司根据验收情况决定是否另案主张。若润佳公司再次怠于履行验收义务,新阁公司可以直接另案起诉主张剩余验收款。经核定,润佳公司应当向新阁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为102800元(剩余进度款23000元+70%验收款79800元)。
综上所述,对于新阁公司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仅支持其中102800元,对于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对于新阁公司第二项诉讼请求,本院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为以23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6月7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以798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1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润佳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新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2800元;
二、被告广州市润佳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新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以23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6月7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以79800元为本金,按照上述利率,从2020年11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新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3.4元,由原告广州市新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50.4元,被告广州市润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153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新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邝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