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东方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煤东方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庐陵人文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民终21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煤东方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B区1号-04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802943123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庐陵人文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城南)井冈山大道新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87108881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泰云,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九龙大道1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27776803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煤东方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庐陵人文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22)赣0802民初3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煤东方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江西庐陵人文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煤东方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庐陵人文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煤东方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庐陵人文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周 琼 审判员  王 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