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东方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煤东方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海融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财保196号 申请人:中煤东方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B区1号-04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淼,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海融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二龙闸路甲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煤东方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海融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价值21759832元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22年8月1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煤东方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海融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价值21759832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煤东方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金 莙 审 判 员  梁 睿 审 判 员  李 妮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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