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16498号
原告:中煤东方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B区1号-04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南北大街12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煤东方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中煤东方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煤东方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煤东方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张 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