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7民初1813号
原告:**淑,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东方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平谷区兴谷B区1号-04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10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淑与被告中煤东方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淑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淑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