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东方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淑、中煤东方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7民初1813号 原告:**淑,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东方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平谷区兴谷B区1号-04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10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淑与被告中煤东方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淑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淑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