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2071民初9277号
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恒汇盈建材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火炬开发区恒发建材厂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9405091XG。
投资人:汤坤潮。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
被告:中山市兴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23837269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恒汇盈建材商行诉被告***、中山市兴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被告***送达困难,需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