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2071民初9277号之一
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恒汇盈建材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火炬开发区恒发建材厂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9405091XG。
投资人:汤坤潮。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
被告:中山市兴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23837269R。
法定代表人:马焯荣。
在本院审理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恒汇盈建材商行诉被告***、中山市兴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恒汇盈建材商行以与被告***、中山市兴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恒汇盈建材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为1310元,由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恒汇盈建材商行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