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1民终15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舞阳县胜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舞阳县舞泉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舞阳县新阳公共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阳县舞泉镇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舞阳县胜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舞阳县新阳公共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1121民初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舞阳县胜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舞阳县胜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舞阳县胜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舞阳县胜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