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阳县胜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舞阳县胜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舞阳县英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舞民初字第571号
原告舞阳县胜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XX林,河南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舞阳县英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舞阳县胜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舞阳县英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舞阳县胜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舞阳县胜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53.5元,由原告舞阳县胜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