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天通信有限公司

上海信天通信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京73行初418号
原告:上海信天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华京路8号三联大厦6层621室。
法定代表人:陈志宏,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羌旭,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飞扬,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枫,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未到庭)
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20]第268614号关于第40989696号“信天通信SST(指定颜色)”商标(简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本院受理时间:2021年1月7日。
开庭审理时间:2021年3月5日。
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原告诉称:一、第12122030号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三)、第19176023号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四)均已被撤销,不应成为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障碍。二、诉争商标原告独创设计,具有显著性,与引证商标三、四在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三、原告与引证商标三、四实际使用领域不同,不会使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四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全部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经生效,并已刊登撤销公告(撤销公告为2021年1月13日第1727期)。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和各引证商标档案、商标驳回通知书、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四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全部商品或服务上被撤销注册,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原告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268614号关于第40989696号“信天通信SST(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上海信天通信有限公司针对第40989696号“信天通信SST(指定颜色)”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上海信天通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智涛
人民陪审员  王文军
人民陪审员  吴帮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雒明鑫
书 记 员  杜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