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振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桂林通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32民初1009号 原告:桂林通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桂区鲁山工业区3号道路西北侧彰泰星城国际第7幢1**7层2号房。 法定代表人:**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4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通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通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602元,依法减半收取3801元,由原告桂林通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洋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