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32民初1009号
原告:桂林通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桂区鲁山工业区3号道路西北侧彰泰星城国际第7幢1**7层2号房。
法定代表人:**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4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通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通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602元,依法减半收取3801元,由原告桂林通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洋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