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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台设备技术(杭州)有限公司等非诉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1执异431号 申请人:***,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代理人:沙千里,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北京欧美联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六号中国第一商城丹佛豪园住宅楼B座27**B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舞台设备技术(杭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 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京0101民初146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北京欧美联合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欧美公司)与***舞台设备技术(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提出变更其为案件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变更请求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2021年6月29日,其与欧美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欧美公司将(2019)京0101民初14684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对***公司享有全部债权转让给其。2021年7月1日欧美公司向***公司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申请变更其为(2021)京0101执523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特快专递回执复印件作为证据。 申请执行人欧美公司称,***系其公司实际控制人,其承建的国家博物馆灯光音响广播电视系统分包工程由***实际投入,从***公司分配的工程款收益也应由***所得。其已与***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将其依据(2019)京0101民初14684号民事判决书对***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综上,其同意变更***为(2021)京0101执523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为支持其主张,欧美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债权转让确认书一份作为证据。 经审查查明,2021年5月14日欧美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京0101民初146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以(2021)京0101执5237号立案执行。 又查明,2021年6月29日欧美公司与***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欧美公司将依据(2019)京0101民初14684号民事判决书对***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2021年6月30日,欧美公司通过EMS特快专递向***公司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2021年7月1日***公司签收该特快专递。 以上事实有(2021)京0101执5237号执行案卷材料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依法转让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的,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受让人为申请执行人。本案中,欧美公司已将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申请变更其为案件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2021)京0101执5237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宋 青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史 锐 书  记  员   姜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