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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鑫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舞台设备技术(杭州)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81执42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鑫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舞台设备技术(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鑫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舞台设备技术(杭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9)京仲裁字第280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舞台设备技术(杭州)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舞台设备技术(杭州)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1033430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