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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与***舞台设备技术(杭州)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执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舞台设备技术(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为。 申请执行人江苏***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舞台设备技术(杭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裁字第3257号裁决],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已立案执行。为便于该案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裁字第3257号裁决由东台市人民法院执行。 东台市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