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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重旺机械有限公司、***舞台设备技术(杭州)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8财保53号 申请人:杭州重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17号27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舞台设备技术(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临)环兴路51号。 法定代表人:**为。 本院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人杭州重旺机械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舞台设备技术(杭州)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72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重旺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舞台设备技术(杭州)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72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006元,由申请人杭州重旺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