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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台设备技术(杭州)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2民终70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欧美联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小庄六号中国第一商城丹佛豪园住宅楼B座27**B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千里,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舞台设备技术(杭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隆华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芳城园一区17号楼17层B-200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为,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舞台设备技术(杭州)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审第三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北京欧美联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美公司)因与上诉人***舞台设备技术(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原审被告北京隆华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华时代文化公司)、原审被告**为、原审第三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民初22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欧美公司的工程款数额。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欧美公司是基于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主张工程款的,但欧美公司认可其未完成全部工程并提前撤场的事实。现欧美公司主张的工程款数额主要依据是城建集团提供的8次计量工程量,称该工程量中以隆华时代文化公司的名义申报的工程量均是由欧美公司完成的。***公司不予认可,称该部分工程量中大部分是由***公司完成的,只是基于合同约定必须以隆华时代文化公司的名义申报。现有证据表明,所完工程中涉及多份合同是先与欧美公司签订再与***公司签订的情况,且前后两份合同之间有金额相抵等关联性。上述合同的履行情况是确认工程款的关键事实,必要时需与合同相对方(案外人)进行核查。鉴于该部分工程款的数额较大,且为本案的基本事实,为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故将本案发回重审。 综上所述,因本案尚有部分事实需进一步查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民初226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欧美联合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514元及上诉人***舞台设备技术(杭州)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27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 妍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张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