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9民初1211号
原告:***,男,汉族。
原告:***,男,汉族。
共同委托代理人:**。
被告:湖南国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国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神木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国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国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神木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陕西省等多地突发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之需要,本院无法继续审理,致使诉讼活动暂无法正常进行。本院认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属于不可抗力因素,符合中止诉讼情形,本案依法应中止诉讼,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恢复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雷 丽